港澳律師赴陸合夥聯營 上海試行

上海法律服務業將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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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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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為開展港澳律所與大陸內地律所合夥聯營試點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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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出資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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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或者合計出資比率不得低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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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高於49%。司法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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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點工作的試行實施辦法已公布。與此前開展試點的廣東省部分城市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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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試點取消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的數量限制,並明確要求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團體會員身分加入上海市律師協會。 中新社報導,《關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開展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是落實「上海擴大開放100條」和《上海市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實施意見》的重要措施。報導指出,2014年起,港澳與大陸律所的合夥聯營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開始試點。作為第二個開展試點的省市,上海在吸收借鑒此前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對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的聯營條件、聯營程序、聯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參加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和大陸律師事務所具備條件、聯營各方出資額、派駐人員要求等。上海市司法局表示,對出資額和派駐人員,要求設立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出資額最低500萬元,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其單獨或者合計出資的比率不得低於30%,但不得高於49%。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的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人,負責人應當在大陸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的認可。在聯營各方的業務範圍方面,《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統一受理業務:屬於大陸內地法律事務的,由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屬於香港或澳門法律事務的,由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既涉及內地法律適用又涉及香港、澳門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各自執業範圍分工協作辦理;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特別是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合作辦理。在監督管理方面,《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上海市司法局對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進行監督和管理,市律師協會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行業管理。根據《實施辦法(試行)》,申請合夥聯營,應當由擬設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共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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