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方宣布港澳台居民證件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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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將可申領18碼居住證用於在大陸證明身分。(新華社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日前中國大陸當局推出「居住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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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一定期間長住的台灣人民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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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長久以來的生活問題;然我方陸委會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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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居住證恐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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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請領居住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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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然筆者容有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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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述之。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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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明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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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依該法施行細則並未對「戶籍」、「護照」另有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依民法與戶籍法檢視住所、居所、戶籍登記之法效。 再者,《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九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九三號》意旨:戶籍法的戶籍登記,至多僅為「行政管理」,僅決定選舉、教育、兵役之公法上權利義務處所,不能僅以「戶籍登記」地,作為民法住所認定準繩。申言之,戶籍與住居所,法律上涇渭分明,實為二事,不能混為一談。今日大陸核發的「居住證」,至多僅為「居所」證明,並非如台灣陸委會所稱,等同在大陸地區「設立戶籍」,此其一;況且,若強說請領「居住證」,即屬在大陸設立戶籍(假設語),難道請領居住證就能在大陸選舉、受國民義務教育、服解放軍兵役?亦不符合上開最高法院對戶籍的法律定義,此其二;更甚者,依已故大法官吳庚的《釋字第四四三號理由書》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意旨,限制人民權利需要法律明文,焉能依照行政機關恣意解釋,剝奪國籍?此其三。上開三者,足見陸委會之說法,恐有謬誤。《史記.黥布列傳》:當時英布遊走於項羽和劉邦陣營,雖經隨何勸說,暗地承諾叛楚歸漢,仍不願公開;恰巧項羽使者來催援軍,隨何即說:「大王已經歸劉邦陣營啦,那會派兵!」遂當機立斷,楚使者遭害,英布割袍斷義,隨何遂成大事。今日去大陸工作,或希冀揚名立萬、或養家活口,政府都應尊重,若僅以請領居住證,曲解法令恫嚇人民,不是如隨何英布般,硬逼人民「選邊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