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涉嫌行竊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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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偵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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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否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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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貨車是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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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贓物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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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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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現場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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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陳涉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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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翻供坦承涉案,法院認定起訴事實與犯罪事實不符,判陳無罪;雄檢表示,陳涉竊盜部分會另外分案偵辦,「不是判無罪就無責」。高市岡山警分局去年10月在轄區查獲王男報失竊的貨車,警方清查車內跡證,發現留有疑似嫌犯的菸蒂,經追查,DNA屬於台南監獄服刑的陳男所有,檢警庭訊時,陳矢口否認,辯稱貨車是友人所駕駛,他只是搭乘過貨車。雄檢根據陳男供詞等證據,將陳依贓物罪嫌起訴,但陳在高雄地院一審時翻供,辯稱沒有收受任何贓物,合議庭勘驗被害人提供案發地監視器,確認竊走貨車的嫌犯身形、體格與陳的特徵符合,陳坦承就是影中人。合議庭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竊盜和贓物罪明顯不是同一罪行,在贓物罪部分判陳無罪。但對陳涉竊盜罪部分,檢方需另作適法處理,全案仍可上訴。雄檢表示,承辦檢察官會再依竊盜罪嫌起訴陳,竊盜的刑度為5年以下,贓物為3年以下,陳男在收受贓物部分翻供獲判無罪,但竊盜的刑度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