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李姓員警承辦一件恐嚇案,
,當場查扣20萬元,
,他在解送人犯報告書中載明恐嚇贓款20萬元依法帶案偵辦,
,卻將錢帶回家花用殆盡。高雄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他2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李警上訴二審被駁。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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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