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蔡姓婦人廿三年前遭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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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吳姓男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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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因他陳述的經過和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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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結案。四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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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陳姓男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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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陳有精神病判無罪;二審調查後認定陳是凶手,依殺人罪判刑八年,全案仍可上訴。
蔡姓婦人七十多歲、獨居,民國八十年七月被發現陳屍家中,頭部有傷口,內褲被拉到膝蓋位置,法醫相驗確定他殺。幾天後,住蔡婦附近的吳姓男子向警方自首殺了蔡婦。
吳供稱,他用木棍打死蔡婦,蔡婦倒在床上,他拉住她雙腳,將她從床上拉到床下,再拉下褲子後逃逸。但檢方調查發現,吳對細節交代不清,屍體的姿勢和方向都說錯,認定他非凶手,處分不起訴。
吳姓男子後來過世,命案也成了懸案。直到四年前的十月,陳姓男子(六十歲)自首,指自己身體狀況不好,已不久人世,所以自首殺害蔡婦。
陳供稱,他當年為招待黃姓友人嫖妓,向蔡婦借一千五百元被拒,便強行拿走蔡放在抽屜的二千元;他因擔心東窗事發,拿木棍毆打蔡婦頭部致死,事後將蔡婦內褲脫到膝蓋,再清洗現場指紋和血跡後逃逸。
當初受理陳自首的屏東警方表示,當時曾帶陳至醫院檢查精神狀態,醫生診斷身心健全;因陳描述的狀況和現場吻合,訊後移送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但一審法官認為陳的供詞仍有疑點,幾處細節說法前後不一,且陳有到精神科就診紀錄,告訴醫師說自己會胡思亂想,「想自己殺人了要害人」,加上全案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涉案,因此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陳還沒經警方問訊時,陳述的「任意性自白」就和原有事證可互為勾稽,描述的陳屍位置、死者死亡姿勢,跟檢警掌握的現場照片吻合,雖有幾處細節供詞前後不一,應是因已經過了太多年,認定他的自白可以採為證據。
至於有鑑定報告指陳曾到精神科看診,但經查談及幻想僅一次,主要是失眠、焦慮情緒等症狀;自首當天陳精神狀況很好,應對都沒有問題。經重新鑑定,陳並無精神疾病,因此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