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姓男子拆解曹姓鄰居綁在電線杆上的「請勿停車」告示牌鐵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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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曹控告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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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絲市價2毛錢。瞿解釋擔心鐵絲割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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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扯下鐵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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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鐵絲就丟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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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帶走。新北地院認為瞿罹患精神疾病、詞不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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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拿走鐵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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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但檢察官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瞿無不法意圖,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瞿因患精神疾病,依法須指派律師替他辯護,瞿遭起訴、上訴,法律扶助基金會在這兩個審級即支付6萬元的律師費用,加上鐵絲是曹姓住戶在公物上私綁,法界人士質疑「根本是濫訴」。回收業者也表示,1公斤的鐵絲回收價是5元,這綑5、60公分的鐵絲沒有回收價值。 曹姓住戶在自家門口的電線杆上,以鐵絲纏綁「請勿停車」的告示牌,去年2月19日晚上,瞿姓男子拆解鐵絲,當時在住處二樓的曹聽到異聲、下樓查看,發現告示牌被拆了,瞿也走得老遠,他氣得追人。曹提告,新北市警中和分局依竊盜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瞿否認偷鐵絲,解釋因怕鐵絲割到路人或小狗,才把鐵私扯下來,況且扯下後是扔在曹家植栽,沒有帶離;他說「不會偷不到2毛的鐵絲」。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基於竊盜犯意、不法所有意圖,將他人所有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新北地院認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瞿不僅詞不達意、常答非所問,且他根本沒將鐵絲據為己有,判他無罪。曹姓男子沒要求上訴,但新北地檢署仍上訴,並以一審時證詞與監視器、警察目擊都不同的魏姓鄰人說法為上訴理由。高院審理時,員警證稱鐵絲是在曹家前撿起,而監視器也沒有拍到瞿「偷走」的畫面,明顯無「在被告實力支配狀態下起獲」的狀況。高院認為,檢察官對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檢方上訴卻沒補強證據,只是一再爭辯,駁回上訴。▉「拆」2毛鐵絲 強制辯護6萬律師費全民買單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控收受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股票賄賂,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四度召開「無罪案件審查會」,並與檢察總長兩度開會,認為以現有證據上訴二審也難定罪,抉擇不上訴。相較之下,新北地檢署為了僅2毛的鐵絲緊咬罹患精神疾病的瞿姓被告,司法是否禮遇權貴、刁難小民?國人胸中壘塊恐難解。律師林育杉指出,檢察官是否上訴,應端看一審的判決書內容,若顯無上訴理由、新證據,就不該上訴,要解決「濫訴」以免耗費司法資源,不能忽略檢察系統這一塊,檢方應思考上訴的觀點能否折服於眾。瞿姓男子被控竊盜5、60公分鐵絲,但他沒將鐵絲帶離現場,明顯與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本案更有爭議的是,提告的曹姓男子是在公物電線杆上私自纏綁「請勿停車」的告示牌,有廢棄物清理法的問題。一名法官表示,若有行人不慎遭割、劃傷,架設告示牌者可能吃上過失傷害罪,也面臨民事求償。以「2毛鐵絲」案為例,被告罹精神疾病,屬強制辯護案件,一定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幫忙辯護,本件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兩個審級就須支付6萬律師費,這些錢由納稅人買單,這還不包括訴訟所動用的警察、檢察署、法院的成本。法界人士指出,本件如果真的是竊盜,無論金額多寡都應懲罰被告,但現有的證據顯示被告無罪,檢方一審敗訴後仍堅持上訴,顯示檢察體系彼此監督功能失靈,一錯再錯,更讓老百姓覺得遭國家機器為難。去年一名女大學生因發現公用冰箱裡1瓶59元的優酪乳被喝光而報警,警方花6千元驗DNA抓「偷乳賊」,但士檢認為馮姓女室友是「誤喝」,沒偷竊犯意,處分不起訴。有檢察官表示,曾看過有人為了「紅白塑膠袋」或水龍頭被「偷洗手」而提告,檢方也只能偵辦;若一審無罪、告訴人也不再追究,檢方通常不會上訴,畢竟刑法是最後手段,刑罰應有謙抑性,不該濫用。另名檢察官說,若法官判無罪,檢察官會被扣辦案成績,公訴檢察官多半會尊重起訴檢察官意見,若偵辦檢察官堅持上訴,案件多會上訴,但有時公訴檢察官也會自行上訴。警方訪查回收業者,業者表示1公斤的鐵絲回收價是5元,5、60公分的鐵絲沒有回收價值。示意圖。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