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小黃搶930元 辯「恐嚇取財」非強盜

高雄市潘姓男子出獄4個多月後缺錢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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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天持刀搭上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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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走王姓和謝姓兩名計程車駕駛總計不到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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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犯下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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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服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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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自己只是「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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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被駁回。
判決指出,潘姓男子有詐欺、竊盜、妨害公務等前科,去年4月1日出獄,8月11日因缺錢花用,將菜刀裝進袋子,在鳳山區保泰路附近攔下王姓駕駛的計程車,坐上副駕駛座,開了一段路後,他從袋子拿出菜刀放在自己右大腿側,向王恫嚇:「把錢拿出來,不然搶你的車」,王將車上350元交給潘男。
隔天上午11點多,潘男從前鎮區瑞隆路口攔下謝姓駕駛的計程車,同樣坐上副駕駛座故技重施,行經凱旋路口時,他要謝姓駕駛停車等他一下,接著進入一間平房拿菜刀,上車後亮刀向謝說「我要去殺人,殺人後你在現場等我」、「不然你借我500元讓我跑路」,謝拿出500元給潘,潘下車前看儀表板上還有幾枚硬幣,要謝一起拿給他,共搶走580元。
當天下午1點多,潘被警逮捕,身上剩6塊錢。潘辯稱,他拿刀放在自己腿上是要嚇被害人,讓他們交出錢來,沒有拿刀架住他們脖子或者抵住身體,並不是強盜,一審仍然被依強盜罪判12年。
潘上訴二審,堅持自己只是「恐嚇取財」不是「強盜」,二審法官認為,計程車內空間狹小,駕駛緊臨潘,難以抵抗或閃躲,潘持刀脅迫2人,已達到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雖然計程車駕駛損失金額不多,仍認定潘犯下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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