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因高雄市教育局規定教師研習時數須達2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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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事前與教師團體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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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槓上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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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向勞工局提出調解及仲裁。勞工局上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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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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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須給補休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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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教師在非上班時間研習可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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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是透過勞工仲裁達成全台首樁的「教師團體協約」。不過,工會另兩項訴求,包括往後教育局更動研習時數須先與工會協商,以及不可將研習時數列為教師成績考核依據等,仲裁書上並未明確裁示。
高雄市教育局表示,依勞工局仲裁結果,教育局須督促校方落實「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完成法定進修、研習,得給予補休」的規定,至於教育局將教師研習時數從18小時提高至28小時,尚屬合理,原本就沒有逾越地方制度法或教師法規定,且教育局和工會從未訂定團體協約,也就沒有協商的依據。
教育局強調,去年11月15日已同意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完成法定進修、研習,可給予補休,但不得要求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