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針對街頭聚眾鬥毆修法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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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兩次命令聚眾者解散不從即依現行犯逮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街頭鬥毆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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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公然聚眾」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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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兩次命令聚眾者解散不從者即依現行犯逮捕。警政署已將修法建議送交內政部,本周四行政院會將進一步討論。 法務部表示,針對修法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公然聚眾」認定標準,已和內政部及警政署等單位開會,針對「聚眾不解散」、「聚眾鬥毆」在刑度、構成要件上給予建議,包括加重刑度、明確認定「公然」標準。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的一四九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一五○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八三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規定處斷。刑法這些法條都有「聚眾鬥毆」的規定,但實務上卻不易執行。刑事局說,最高法院於民國廿八年曾有判例,指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且雙方參與鬥毆之人均事前約定;不過現實中許多用通訊軟體串連集結或廟會、KTV酒後打群架等多數人偶然集結,均缺乏「隨時增加」構成要件,因此多數鬥毆案都以傷害或毀損罪論處,但傷害與毀損又屬告訴乃論,當事人不提告就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對聚眾鬥毆威嚇性有限,也讓刑法規定形同具文。刑事局認為,一般大眾認知打群架就是聚集多數人實施強暴脅迫,司法實務認定和社會認知脫節,因此建議修法明確規範三人以上就是「公然聚眾」,且將現行解散命令三次以上改為兩次,授予警察較大執法公權力。蘇貞昌上周四在治安會報指示修法後,刑事局立即研究修法,參酌日本現行作法,對聚眾採較寬認定,處罰也較嚴。有人建議,進一步增訂對攜帶凶器的預備糾眾鬥毆犯的相關罰則,有效遏止街頭逞凶的不良聚眾或幫派分子。警政署長陳家欽前晚表示,刑事局完成草案研擬,本周行政院會就會提報,希望盡速送立法院審議,這將是最有效且釜底抽薪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