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預算後計畫 違法救低薪?

行政院為月薪低於新台幣3萬元的中央各機關臨時及派遣人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的約雇人員調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日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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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行政院已核定中央機關臨時人員、派遣人員及全體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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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八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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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對象約八千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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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已於一○八年度預算編列一點八億元予以支應。政府解決台灣由來已久之低薪問題符合社會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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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預算編列已違反預算法之規定。根據預算法相關條文規定可知我國預算編製採計畫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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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先擬定法定職掌之各項計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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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執行計畫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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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據以編製概算及預算案。政府施政需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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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計畫如何籌編預算? 一○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始自行政院於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訂定施政方針,終於八月卅一日前編製完成送達立法院審議。人事行政總處將一○七年度預算之「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科目,修正為一○八年度之「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低薪配套補助」科目,新增低薪配套措施經費一點八億餘元。依預算法規定,行政院應先核定「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人事總處再依據該計畫編列預算經費。但預算於一○七年間編列,計畫卻於一○八年度二月六日始經核定,明顯係先編預算再補計畫。行政院過去編列總預算或特別預算,常有先匡列某計畫所需經費總數,缺乏明細內容之情事,美其名為專案動支經費。法定預算先通過,執行時再臨時編製計畫呈轉行政院核准後動支經費。此種先預算後計畫之編列方式已然違反預算法規定。立法院為人民看緊荷包,如何審議無計畫之預算?又原有之公教人員之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與新增之低薪配套補助,其性質不同,卻編列於同一業務計畫。也未劃分工作計畫科目,已違反「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之規定。其目的在規避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各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行政院違法編列專案動支經費,立法院審議時未予刪除而放行,均有負人民之付託。政府常見未依法行政,卻要求人民守法,並處罰違法者,如何能夠服眾?論語顏淵篇記載,季康子問政於孔子。孔子對曰:「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大哉斯言!為政必先正己,然後始能正人。若不然,則豈非:「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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