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將領羅文山二○一四年出席紀念七七抗戰七十七周年集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退役中將、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前會長羅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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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受港人政治獻金八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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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報又侵占公款;羅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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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地院昨天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判羅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羅將捐款存私帳孳息獲利一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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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業務侵占罪判刑十月。兩筆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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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量刑理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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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文山曾任陸軍官校教育長、國防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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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擔任國民黨任務型國代以及兩任國民黨中常委,以羅學歷及豐富的經驗,應深知政治團體不得收受港人政治獻金,以免有國安疑慮,且捐款人之一許智明還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依法重判。 檢察官指控,二○○八年五月到二○一○年十一月,羅文山三度收受許智明捐贈七八五萬多元;二○一二年八月,又收受何颷捐贈五十二萬多元。羅將百萬捐款存入私帳孳息,違反政治獻金法、犯業務侵占罪。羅文山一度認罪,但聽聞檢方主張沒收犯罪所得,轉變訴訟策略,改稱捐款花在捐款人指定用途上,包括前總統馬英九人兩次選總統時,都用專款刊登報紙廣告挺馬,黃埔會訊有兩期曾刊登他與馬英九合照,還有許智明拜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照片。羅稱與妻子鄭麗園和何颷曾到廣東省參加黃埔立碑,且支付何颷來台旅遊拜會的開銷,甚至辯稱許智明、何颷是同心會會員,所繳的錢是會費,「捐款與政治獻金無關」。合議庭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港人獻金,收受應向監察院申報、繳庫;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是從事政治活動有關的團體,港人出資在競選期間宣導政治理念,屬於「以直接、間接方式介入政治事務的政治獻金」,羅擔任會長七年多,對法律規範不能推說不知。羅文山雖提出和捐款人與馬英九、連戰的互動,充其量僅可證明他與捐款人有旅遊或參訪行程,並不能證明資金花費,未採信羅的辯解。針對羅文山所辯「專款專用」、「捐款不是政治獻金」,合議庭認為,政治獻金法明文排除大陸、港澳居民的政治獻金,以避免外資間接操控影響國內政團,法律規定著重於「收取時」的判斷,政黨法才是規範政治獻金「收取後」怎麼運用,兩部法律的規範目的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