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國中妹妹控性侵 二審改判無罪

未成年小梅(匿名)父母離異後與同父異母的哥哥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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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控哥哥在他國小三、四年級開始趁著看她做功課時對她強制猥褻、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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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對其兄長依妨害性自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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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法官則認為小梅陳述多有瑕疵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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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除了小梅及同學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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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兄長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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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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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無罪。小梅兄長承認替小梅簽聯絡簿、 看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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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始終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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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小梅案發前多次夜歸遭責罵,不願受擁有監護權的父親、祖母管教,想離家並與生母同住,又讀國一時已與男友發生性行為,擔心父親要求到醫院檢查處女膜發現被罵,因此有誣陷兄長的動機,小梅在警詢、偵訊指述強制猥褻、性交情節有矛盾難以憑信。小梅指出,哥哥在2011年到2013年間曾拿情趣用品跳蛋放在她的下體,也曾脫下她褲子用生殖器摩擦並強行插入性交,當時她都未滿14歲,但遭性侵次數、地點與時間長短在警詢、偵訊與審理時多有矛盾。法官審酌小梅哥哥在偵訊庭訊結束而尚未停止錄影時,私下詢問律師「什麼是跳蛋」為真實反應,採信被告不知跳蛋為何物、未曾以跳蛋對小梅強制猥褻的辯護。判決書指出,小梅2015年到醫院驗傷時經檢出處女膜有裂痕,但驗傷前已曾與其男友發生性交行為,發官認為不能以此認定被告對小梅強制性交。二審法官考量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應負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之罪責,認定被告上訴有理由,改判小梅哥哥無罪。法官也強調,性侵案件常因被告與被害人各執一詞,且被害人所指事發處所及過程隱密,無第三人在場為證,真相難以究明;若舉證尚無法使法院認定被告確實有罪,應以被告罪嫌不足認定無罪,以免平白受冤,而被告經諭知無罪,也並不等同被害人誣告等。男子被同父異母妹妹控性侵,二審法官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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