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名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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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太太發現與女子阿珠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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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女已10歲大。男教師妻子前年在車上隱蔽處安裝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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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下丈夫與阿珠車震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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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兩人妨害家庭。男師與阿珠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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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影像為偷錄影非法取得,不得做為證據,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若一律排除私人不法取得證據,使犯法的被告逍遙法外,結果反而失衡,認為此案與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原則」有別,男師妻子提供的影像有證據能力,依通姦罪判處男師有期徒刑4月,相姦罪處阿珠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去年剛退休的男師,立即面對牢獄之災。判決指出,男教師前年7月13日與阿珠私會,下午3點多,男教師開車載阿珠到台中,兩人一路調情,男教師下交流道進入市區後,竟將車子停靠路邊,到後座車震,過程被教師妻子裝設的行車紀錄器錄下。教師妻掌握證據後,再偷偷翻拍丈夫手機中與阿珠、私生女的合照,控告兩人妨害家庭。男師與阿珠,分別被依通姦、相姦罪起訴。教師妻審理時指出,她在轎車副駕駛座安裝行車紀錄器主機,鏡頭裝在方向盤下方,每5分鐘錄一段。教師辯稱「沒有人會笨到在大馬路旁邊做愛」,錄影檔案模糊且遭剪接、造假,影中男女大概是在車內做指壓按摩,不是他們。阿珠則說,男教師曾說要離婚,她不知道對方婚姻狀況,影中人也不是她。兩人也稱,教師妻提供影像,都是非法取得,不能為證。法官勘驗錄影檔案,認為影中人體型、長相與男教師和阿珠一致,性行為動作明顯,且兩人在車上提到私生女姓名、談論男教師婚姻,認為阿珠確實在知情男教師已婚下,與他發生車震。另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取證態樣,私人不法取證,除非過程中有暴力強迫行為,否則難適用證據排除原則;錄音錄影過程若無外力干擾,應也可作為證據。男教師與阿珠上訴,堅稱畫面中男女不是他們,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調查發現,男教師在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就承認錄影檔中畫面正是他們兩人。另檢視錄影檔並未中斷,看不出剪接、造假痕跡,判男教師與阿珠敗訴。男教師與小三車震,過程被妻子裝設的行車紀錄器錄下。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