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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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燦在台62線上因被陳財福從後追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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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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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1公里處失控翻下高架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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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乘客廖惠美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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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重傷。黃提告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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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審結,認為營建署管理有疏失,和陳財福需連帶賠償52萬7753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08年8月間,黃仁燦(52歲)開車載廖惠美(50歲)行經基隆市基金二路口時,和陳財福(52歲)因行車糾紛起爭執;陳財福隨後開車尾隨黃仁燦,雙方沿著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追逐。
黃男行經5.1公里處彎道路段時,因車速過快,失控撞擊路邊水溝護牆,再翻出未設置護欄的3公尺寬缺口,連人帶車摔落5層樓高的高架橋下;廖女當場死亡,黃男傷重昏迷,喪失部分記憶,目前仍需復健治療。黃男因此控告營建署,要求賠償。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營建署未在事發的缺口設置護欄,造成黃男車輛翻落橋下,確有疏失,與本起事故有因果關係;黃男也需為車禍,負三成責任。因此判處營建署和陳財福,需連帶賠償黃男52萬7753元。
營建署北部工程處昨天表示,那個缺口設計上不必設置護欄,但事發之後已設置。如果最後判決要賠償,就會依法賠償,目前會簽報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