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女非不能拒絕 性侵判無罪

已有女友的焦姓男子去年邀女同事到租屋處飲酒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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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一時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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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摸對方胸部、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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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用手指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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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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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隆地院最近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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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妨害性自主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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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在加油站上班的焦姓男子去年8月31日晚上11點多,邀女同事到住處聊天,翌日凌晨2點多,趁對方酒醉昏睡,脫去衣物,愛撫後用手指性侵得逞。
被害人不甘他有女友卻「染指」她,3日清晨向警方報案,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他趕緊發手機簡訊向女同事道歉「那時我真的是一時衝動,對你造成傷害我真的很對不起」。
基隆地院審理時,發現被害女子自承當時僅全身無力,雖心裡很不願意,卻沒辦法說出來。合議庭認為,她當時意識尚清楚,並非不能拒絕。
再者,一般被害人事發後,均會因懼怕不敢面對或聯繫加害人,她卻於案發隔天發簡訊給焦男向公司請假,並在事後發簡訊問焦男「你是喜歡我嗎?為何你要對我做這種事」等語,異於常情,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判焦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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