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校園附近的一家知名炸雞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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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初即未繳商場場地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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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管理該處商場的台興公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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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炸雞店應騰空返還1、2樓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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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給付積欠的費用75萬多元。
台興興業公司與師範大學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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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台興公司使用師大的場地經營管理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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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的炸雞店再向台興承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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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每月支付管理費。
然而,炸雞店從今年初開始不付管理費,台興不滿,終止與炸雞店合約。炸雞店辯駁,因跳票無法繼續使用支票,改以現金給付管理費,台興不得以積欠管理費為由終止契約。此外,該場地曾因瓦斯間變動,使炸雞店損失10萬多元,應與部分管理費抵銷、扣減。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縱使契約約定為管理費,仍不失「租金」性質,炸雞店既然未繳二期以上的管理費,依約定台興可終止雙方合約;炸雞店應將場地騰空返還並給付積欠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