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陳姓男子3年前在工廠操作壓棉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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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機器切斷左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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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臂嚴重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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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臂經手術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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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功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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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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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禍的棉花打包機未設置連鎖性能安全門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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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勞安規則,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法院判公司要賠339萬餘元。
陳86年起,在這家公司服務,他認為,公司為節省人事成本,指派他獨自操作壓棉機,民國99年8月9日,他例行操作壓棉機,機器突然失控,像自由落體般降下,導致他左手臂被切斷,右手臂嚴重骨折,事發當時「因工廠環境吵雜,求救很久,才被同事發現送醫」。
他說,就醫、復健過程承受巨大痛楚,因為職災,喪失勞動能力,連生計都受影響,向雇主求償勞動能力損害、精神慰撫金、日後醫療費用等。
雇主主張,公司在這起職災中沒有過失,職災發生時間是下午4點40 分,屬交換班時段,當時陳男精神未集中,工作時輕忽大意,自身操作失當才發生意外。
雇主認為,壓棉機一直是一人獨立操作,從未發生意外,且陳男已經在公司服務10餘年,對壓棉機操作方式算熟稔,會發生意外,是陳疏忽、大意所致。
法官認為,依據勞委會北區勞檢所調查,壓棉機未設置具有連鎖性能的安全門等設備,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未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設備,雇主的過失與陳男的職災有因果關係。
法官考量陳男受傷時年紀53歲,距離強制退休年紀尚有12年勞動年齡,每月薪資以受傷前2萬5000餘元計算,乘以職災喪失勞動能力84.95%,勞動能力損害金額為250多萬,加上精神慰撫金200萬等,扣除勞保職災失能給付、勞保傷病給付等,雇主還要付給陳男33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