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大樓頂樓的賴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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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發現屋內天花板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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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社區管委會修繕陽台防水設施沒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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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屋6年。她向基隆地院訴請管委會返還租屋期間繳交的13萬多元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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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賠償裝修房屋費47萬多元。法官判決劉女未住社區仍需繳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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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管委會要賠償她家的裝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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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加計折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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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賠償她26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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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女15年前購買現在名下的頂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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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後發現漏水,且情況越來越嚴重。
她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指工程經費超過50萬元,依社區規約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那幾年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遲未施作。
賴女發現屋內因為會漏水,牆壁處處是壁癌,裝潢也大多受潮腐朽,居住品質越來越差,9年前她認為住不下去了,全家人到外租屋居住。
管委會3年前順利發包社區各棟大樓陽台防水設施更新工程,賴女也在同年搬回社區居住,並雇工裝修住家。賴女主張,管委會失職她才被迫搬出去住,要求管委會還她管理費、裝修房屋材料費約24萬元及工資23萬多元。
法官指出,依管委會發包的工程費用計算,單獨改善賴女居住大樓陽台的防水設施費用,沒有超過50萬元,管委會不能以社區規約為由不施工。
因社區規約規定住戶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與管委會是否執行職務是兩碼事,賴女不能以管委會未及時修繕陽台防水設施,主張免交管理費。
至於房屋裝修費用,法官判決管委會需賠償,但工程材料要加計折舊率,工資則是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