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跑遭制伏 拒檢男腿骨折 警:無執法過當

台北市某派出所一名羅姓警員在盤查攔檢過程中導致一名曾姓男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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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質疑執法過當。 記者李隆揆/攝影 分享 facebook 六十三歲曾姓男子日前遇警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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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辱罵三字經並企圖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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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警強力壓制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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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留置偵查隊期間卻被發現右腿骨折「像斷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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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送醫打上石膏後才移送,被質疑執法過當。派出所解釋,曾男當時有逃逸抗拒行為,會骨折是因有舊傷,拒檢拉扯施力才受傷,沒有執法過當問題;北市萬華警分局督察組表示,初步檢視執勤警員密錄器畫面,全程依法行政,目前尚未接獲申訴,會進一步調查。 廿歲羅姓警員本月廿日晚上六時許巡邏經過西昌街、桂林路口,見曾姓男子形跡可疑盤查,曾男罵了句三字經後拔腿就跑,羅衝上前制伏,身上未發現違禁品;曾被制伏時右膝受到嚴重撞擊,當下羅員未察覺有異,還認為曾男「裝死」,偵詢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送交偵查隊辦理移送。當晚八時許,曾男在拘留室想上廁所,分局員警陪同如廁時發現曾男右腿完全無法施力,「像斷了一樣」,員警察覺不對,要求派出所協助送醫,院方診斷曾男左手背擦挫傷、右手指挫傷、右膝挫傷及脛骨棘非移位閉鎖性骨折,出院時整條右腿打上石膏。曾男身上明顯多處傷勢,且右腿骨折,派出所未察覺也未送醫就移送,引發討論;有員警認為曾男辱罵三字經確實構成妨害公務,但沒必要把對方弄到骨折,應注意比例原則。市警局說,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不得逾越要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處理,當事人未抗拒時,不得使用強制力。會了解員警有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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