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搭蔡姓男性友人機車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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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成男女朋友;兩人後來因故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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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以車禍導致勞動力損失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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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蔡應賠償二百四十四萬多元定讞。
法院審理時,蔡表示委屈;他說當天深夜陳女拜託他騎機車載送回家,陳女一路上一直講話害他分心,以致他左轉時沒有注意到對向來車而發生車禍。
「她甚至住到我家。」蔡說車禍後,他為彌補過失,呵護照顧陳女,兩人成了男女朋友,感情很好,陳女的電信公司繳費通知聯絡地址也登記在他家,家人很疼愛陳女,但兩人終究因個性不合分手,陳女向他求償卻沒告車禍時對撞的自小客車車主,讓他很感慨。
法院依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認定車禍主因是蔡闖紅燈,須付七成責任,對向自小客車車主負三成責任。陳女車禍時廿一歲,到六十五歲退休,減損的勞動力損失約三百多萬元,再加上精神慰撫金四十萬元,依七成計算,應賠陳女二百四十四萬多元。
五年前某日凌晨二點多,蔡騎機車載陳女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闖紅燈左轉,與對向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相撞,陳女彈落地面,左踝、左側股骨及左膝骨折,行動不便。陳女控告蔡過失傷害,後來撤告,陳女與自小客車車主和解而未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