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高中生到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溪親水公園戲水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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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指控該處水道遭水流沖刷成深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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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卻在網站鼓勵民眾前往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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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索賠;最高法院判決負責管理的苗栗縣府應賠償陳的父母234萬多元定讞。
陳姓少年2007年9月和同學到獅潭鄉新店溪永興段親水公園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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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玩耍後循河灘踏踩石塊欲回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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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捲入深潭溺斃。
陳的父母指出,農委會水保局設計施工時,未考量新店溪攔河堰上游水道經長期沖刷出現4公尺深潭,不適合開放戲水,還在網站上宣傳,鼓勵民眾前往;負責管理的苗栗縣府又未在深水危險區設置警告標示或攔阻物,水保局應與苗栗縣府連帶賠償468萬多元。
苗栗縣府強調,陳姓少年溺斃的深潭並沒開放供人戲水游泳;水保局表示,工程完工後就交由苗栗縣府管理,溺斃事件與水保局無關。
法院調查,案發深潭在親水公園工程驗收完工後才出現,深潭與淺水區相連,負責管理的苗栗縣府無任何區隔及警示,極易使人誤認深潭得以戲水,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陳姓少年未考量不會游泳,貿然下水嬉戲自陷危險,應負35%過失責任,判苗縣府賠償喪葬費及陳成年後對父母扶養費共234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