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官座談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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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警方對拒絕酒測者如果沒有盡到「告知法律效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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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次處分將被撤銷;座談會同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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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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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可以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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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或縮短不得考照年限。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法官日前舉行法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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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一個案例。警方攔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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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者拒測酒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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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六萬元並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酒駕者提起行政訴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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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罰前只告訴他要罰六萬元和吊銷駕照,未提三年內不得考駕照。他主張,處分程序不合法,三年內不得考駕照期限太長,嚴重妨害人民權利,卻沒有救濟管道。
七十五名參加法律座談會的法官表決,以壓倒性多數贊成警員執行酒測臨檢時,必須依照「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對拒酒測者先勸導,再告知拒測後的「法律效果」,意即要明確告知會處罰款六萬元、吊銷駕照和三年內不得考駕照,告知時要錄音或錄影。如果未告知法律效果,處分將被撤銷。
法官們並認為「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是吊銷駕照後的延續處分,屬行政處分;依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立場,對人民權利受到損害時應該給予救濟管道,得起訴請求撤銷。
司法院表示,這項決議內容,沒有絕對的約束力,但對執行取締酒駕的警員則有重大影響;如果警方取締程序違法,日後被告上法院,該處分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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