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昨天修法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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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對16歲以下者的保護行為;未來只要司法機關認定凌虐行為已影響幼童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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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處以徒刑。
一般凌虐行為必須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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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或同學間偶發的言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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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處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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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有長期精神等虐待的「後母行為」,就可處刑。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凌虐包括積極的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的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
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處罰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的結果犯,因不易證明凌虐與影響發育的因果關係,實務上甚少使用;未來只要法官或檢察官認為凌虐行為已「足以」影響身心發育,即可處5年以下徒刑。
此次修法也拿掉處拘役或罰金的規定,也就是說,未來觸犯本罪起碼要處2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另外,意圖營利而觸犯本罪,原規定處5年以上徒刑、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未來罰金大幅提高至300萬元。
全案由立委謝國樑、尤美女、吳宜臻等人分別提案;當時因虐童案件頻傳,讓立委有修法構想。法務部統合各提案並與立委協商後,今天下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通過一讀。
立委原提案明定處罰凌虐致重傷或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但因傷害罪已有相關規定,且對未成年犯罪又可加重1/2刑期,立委尤美女等人最後同意司法院及法務部建議,只修改原條文部分文字。
新修正條文如下: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