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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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強調國會審查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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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增加人民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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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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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說是審議式民主的實踐。
黃國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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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跟他國政府簽訂條約或FTA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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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實質參與審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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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憲法明確規範;行政權主導條約的協商過程,不代表國會不能反映人民意志,國會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限,並無違憲問題。
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行政部門向國會提出條約締結計畫前,應舉行公聽會;條約簽署前,民間團體可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給國會、或官方與民間的影響評估報告相差太大,國會應舉辦聽證會;簽署後,也有公投複決條款。
黃國昌表示,增加民間參與的部分,某種程度上是矯治代議政治現存的弊端。台灣的公民社會非常蓬勃,以兩岸服貿協議為例,民間自力救濟所提出來的報告、所完成的論述,比官方報告還要完整,資料也更深入,是一件積極正面的好事。
黃國昌說,美國的TPA法制(貿易促進授權法),也有設置民間審議委員會,涵蓋各個受影響產業的業界代表,提出意見交由國會,反映在貿易協議的監督上。
行政部門質疑,民間版草案會洩漏談判底牌。黃國昌表示,民間版草案要求行政部門先提出締結計畫,但從未要求公開談判策略與底線,行政部門的說法是在混淆視聽。
他說,提出締結計畫程序,非民間版草案特有,美國TPA法制與南韓「通商條約締結法」,都有相同風格,強調資訊公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