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張姓男子媒介傳播妹陪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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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妨害風化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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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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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妹工作時難免和男客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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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親密接觸未必就是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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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兩人也未要求傳播妹提供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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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
法官並在判決書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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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猥褻是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欲,使他人產生羞恥和厭惡感。例如撫摸女性胸部、下體與臀部是猥褻,攬腰或吻臉頰則非猥褻;接吻輕碰嘴唇不算猥褻,拉舌數分鐘才是猥褻。
檢方起訴指出,經營經紀公司的林姓男子,媒介旗下傳播妹,由張姓馬伕載到台中市多家理容KTV、汽車旅館和暢飲店等,與男客親吻、擁抱、攬腰、摸大腿、摸胸;檢警搜索查扣保險套等物。
法院審理時,林否認要求傳播妹和男客猥褻,他解釋旗下傳播妹有「金的」和「粗的」兩種,「金的」條件好,不許男客碰,「粗的」條件較差,可被吃豆腐,由傳播妹各憑手腕拿捏,但未要求被猥褻。
林姓傳播妹作證指出,她的工作是陪酒或和男客玩搖頭派對,不需脫衣和性交易,但難免會遇到毛手毛腳的客人,自己有一套應對方法,男客「摸臉或攬腰、攬肩是基本的」,客人偶爾會親她臉。
另一楊姓傳播妹表示,老闆要求她們只陪客人唱歌聊天與喝酒,還明訂「三不政策」,客人對小姐「不碰、不摸、不做愛」。
法官說,男客找傳播妹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傳播妹工作時難免和男客有親密行為,諸如應客人要求親吻臉頰、勾手、攬腰等等,些動作並非全都是猥褻,且兩人未也要求傳播妹和男客做猥褻行為,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