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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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留下斑斑血跡。尤其最近一連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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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大曾御慈醫師到花蓮兩兄妹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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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肇事者狡辯「要不是警察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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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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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令人神共憤。也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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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駕不但是警方大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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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由輿論為提高刑責、強化執法手段在敲邊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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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騰著「人人皆曰酒駕可殺」的氣氛。
如果趁此民氣,一舉對台灣的勸酒文化有所衝擊改變,絕對是好事一樁。但是,如果趁此民氣,為警方取締酒駕提供過多權宜行事、不符法治原則的手段,讓嚴刑峻法外溢出警方職權過當的效果,恐怕未必是好事了。
有些後遺症已慢慢出現。首先,因修法倉促,造成拒絕酒測的罰則反而比較輕,遂有人寧繳罰鍰而拒絕酒測;這已凸顯倉促修法的漏洞。政府不循法制化路徑修補問題,反而先由行政院定調「拒絕酒測刑責照舊」,再由警政署火速訂出「取締酒駕拒測標準作業程序」,讓警察可依據「酒味、口齒不清」等並非客觀化的標準,將民眾依「準現行犯」逮捕,之後可向檢察官聲請強制抽血。目前正在全國大執法,警方戰戰兢兢,就算明知有窒礙難行處還是勉力為之。日後萬一取締酒駕的氣氛較為鬆懈,或有不肖警員濫用職權,一般民眾未嘗不可能在莫名所以的情況下被套上「準現行犯」的罪名。所以已有人擔心,會讓台灣蒙上警察國家的形象。
人人皆曰酒駕可殺,唯其如此,法治國家不能走到「人人皆曰可殺,就殺」的那一步。現在若打算理性討論法律和人權的關係,對那些酒駕肇事的被害者家屬,真是情何以堪,責問「死者的人權在哪裡」也令人不忍回答。社會偏差行為難以全面滅絕,國家法律也難以保護到每一個善良百姓都免於受害;但反過來說,國家公權力過度擴張,甚至若違反今世人權標準,則絕對會在制度上讓無辜者受害。
馬總統上個月才簽署了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並表明將全面檢視國內法令是否和兩項人權公約有所牴觸。我們支持重罰酒駕,也希望民間團體合力投入改善台灣的飲酒文化,但呼籲不能以「人人皆曰可殺」作為正當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