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男子5年前購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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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卡債擔心貸不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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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登記在女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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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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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拒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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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官司討還,法院根據仲介作證,認定是詹出資、借名登記在女友名下,判返還房子。
桃園地院調查,詹姓男子5年多前和陳姓女子交往,雙方論及婚嫁,想買房子為將來打算,詹透過仲介公司花了300多萬元購買住宅,但當年因詹有卡債、擔心銀行考量信用問題不准貸款,因此借女友的名義登記、方便辦貸款,當時2人都準備結婚了,沒講好日後萬一分手如何處理。
去年間2人鬧翻,婚也不結了,詹認為原先借名登記的契約已不存在,要求陳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陳女拒絕、想吞掉房子,詹打官司保權益。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姓女子指出,50多萬元的頭期款是她支付,當時講明房子登記給她,並無借名契約存在,拒絕歸還房子。
法官傳仲介人員作證,仲介表示,詹姓男子是實際的購買人,從頭到尾都是跟他接觸,錢也是詹支付,房子點交給詹,所有權狀是由代書交給詹,全程沒見過陳女,法官也查出房子的貸款都是從詹姓男子別的銀行帳戶匯款繳付,陳女並未付過錢,因此確認房子是借名登記,並非陳女購入,判陳女要返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