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掃街車張姓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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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車頂後方警示燈即在快速道路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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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一輛超速小貨車追撞掃街車後橫停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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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後方轎車攔腰衝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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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女乘客傷重不治。張昨天被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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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確定。
此案一審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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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超速行駛是肇事主因;張未打開掃街車後車頂警示燈,是肇事的次要原因,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兩罪,判張6月、5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
張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仍認定張未開後警示燈是肇事次因,但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張上訴最高法院,昨天被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