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莫拉克颱風警報解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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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酒後騎車經龍井區中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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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路中颱風未清除的倒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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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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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區公所請求國賠2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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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判賠1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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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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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廖男酒駕是肇事原因,2審改判區公所需賠275萬元,因廖男酒駕需負擔7成過失責任,還可上訴。
廖男母親說:「沒打過官司,不知小百姓的無奈!」她曾到龍井區公所詢問,被嘲諷:「妳可以去告我們呀,反正國賠至少要跑3、5年,不嫌煩,就去告!」
98年8月10日早上莫拉克颱風警報解除,隔天晚上台電包商雇用的廖姓工人騎機車經過中央路,撞上倒在路中未清除的路樹重傷,腦部受損,語言功能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家屬質疑龍井區公所未在颱風後立即清除路中倒樹,也沒設警告燈號或標誌有疏失,但車禍後廖男被測出酒精濃度0.157毫克,也有過失,家屬自認應負擔3成責任,因此向區公所請求國賠2200多萬元,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
法官指出,依交通事故現場圖和分析表可知,廖男頭部撞傷並非人車倒地後造成,而是騎車撞上倒樹,失去重心才倒地,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廖男發生車禍時27歲,依醫院鑑定內容可知他年紀輕,身體復原能力佳,主張要求終身看護費用不應准許;而他酒駕行為有過失,需負擔7成過失責任,因此判區公所需賠他275萬元。
※ 提醒您:飲酒過量 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