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運反黑箱訴求所引發對兩岸協議監督立法的延長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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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音剛起。由於兩岸關係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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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令兩岸因反黑箱而無法簽署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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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視為全民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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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黑箱的概念涉及行政與立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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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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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勢必滋擾不斷。
所謂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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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過程,將憲法界定的行政權俗稱為黑箱權,並不為過。以兩岸協議為例,斷無立院同時參加協商之可能性,故只能委託行政院。憲法將締約權授予行政院,是不得不然。由於談判過程無法直接或持續地接受監督,是為黑箱。
太陽花學運宣告結束之際,賤民區隨即表達對學運領導黑箱決策的不滿。殊不知,黑箱是公共事務必要過程,所謂民主,就是把黑箱決策所需要徵收與預算的權力,以及對決策後果進行獎懲的權力,交由民選機關。實踐中,各國行政權均不斷擴大,如何更好的監督是一回事,是否推翻行政權的概念是另一回事。
我國政治史自始沒有立法與行政的分權,亦即沒有一個機關負責通則,另一個機關負責個案的分工觀念。相反的,中國政治文化是窮則變,變則通。通則與個案之間的彈性變換,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也屢見不鮮。因此,我們採納的憲政主義有限政府制度,與我們的文化之間,頗有扞格。
反黑箱乃訴諸人民參政的自然權利,就是要凌駕行政權(力)。儘管這樣直接否定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的歐美憲政傳統,這也是學運領導及其幕後導師們念茲在茲要保護的傳統,但他們可能不知道在五五憲草裡,行政與立法不分權,同時都對國民大會負責的制度,曾曇花一現過。
但是,就算是五五憲草或舊時代集法律與命令於一身的中書省,其行政院或尚書省仍是黑箱作業,差別在天子可有權力在任何情況下介入。九二年修憲的重要爭議之一就在於,立法院是否可以有調查權,調查權就是隨時介入的權力。此一辯論反映的,正是固有文化與歐美體制之辯。
憲法創造行政權的本質便是黑箱權,是選民已經同意的。選民可透過修憲將行政與立法分權的設計推翻,變成是民意機關可在自己選擇時介入行政過程。然而,黑箱就是行政過程的這種制度特性,不會因此而改變。打開黑箱,就是終止行政。
此何以反黑箱運動慶賀勝利成功之際,卻發現政院版本毫無退讓。畢竟,兩岸協商不可能由立委事先訂好條文,逕要對方同意,或步步監督,導致兩岸協而不商。但倘若立院可隨時介入,或不失為一種折衷。重點是,這樣的變革是僅限於兩岸事務,或及於行政權整體,是憲政大哉問,因為在兩岸事務以外終止行政過程,其後果同樣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