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婦不滿巫男在她丈夫的土地上種植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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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拔除1株甜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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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巫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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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辯稱甜椒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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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種植地上物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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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定巫男已取得對農作物的管領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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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依毀損罪將阮婦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
阮婦(39歲)坦承拔除一株甜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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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辯稱在他人土地上種植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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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分離前,地上物甜椒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而非種植甜椒人所有,巫男既非土地所有權人,且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擅自種植蔬菜,她不構成毀損罪。
承審法官認為刑法上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重在持有關係,凡事實上對物取得管領支配之人,不論有無合法的權源,為維持現存社會秩序,持有受刑法的保護,認為巫男種植蔬菜,已取得對農作物的管理支配。
判決書指出,阮婦的丈夫何男為坐落台中市龍井區茄投段土地的共有人之一,她不滿巫男未經其夫同意即在土地上種植蔬菜,4月20日下午,在茄投段土地種植的蔬菜,將1株甜椒拔起經巫男提告。
巫男雖指稱,阮婦拔取甜椒、高麗菜等農作物,現場被她踩得亂七八糟,但現場照片顯示茄投段土地上的農作物、菜圃、竹籬笆均完整,未見遭大肆破壞。
此外,張姓證人出庭證稱僅看到阮婦拔1株甜椒,只是拔那1株而已,因此法官認為阮婦所造成的損害尚屬輕微,因此輕判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