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倡導「以人為本」的交通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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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評估廢除陸橋、地下道。但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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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使用50年才能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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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率低的陸橋、地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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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達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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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廢除還要找理由。
市府新工處長陳得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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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年前設立陸橋、地下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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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讓車輛快速通行;現今行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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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設施愈來愈少人用,想拆除卻難符合市有財產報廢規定,只能報請市長專簽核准。
北市89座陸橋和56座地下道,在行人路權意識抬頭下,逾半數同時設有行人穿越線,使用率不佳,但過去5年仍花費上億元維修養護,引發質疑。去年市府組成專案小組,全面評估廢除。
經專案小組評估,今年確定廢除「西門國小」、「松山—永吉」2座陸橋。依程序,市府新工處須以專簽簽報市長同意,再簽報給財政局,詳述廢除陸橋理由,經核准後才能正式拆除。
市府新工處指出,這2座陸橋建齡只有3、40年,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當建物未達50年使用年限,須符合3種情形才可拆除。這3種情形,包括配合都市計畫及公共工程設施、依公務需要,或為增加基地使用價值,須拆除改建或充作他項用途。
不過,若廢橋原因是為時空背景變遷,用路人習慣轉變,難以和上述3種情形連結。
因此,市府新工處絞盡腦汁,以「依公務需要須全部或部分拆除改建」,做為報廢陸橋理由。承辦官員透露,從順應民意,拉到配合公務需要拆除,「看似籠統,實則理由充沛」,但就怕被財政局退件。
陳得意也不諱言,上述3種情形和廢橋原因「有沾到邊,但嚴謹來講不符合」,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將請財政局考慮修法。
市府財政局副局長陳盈蓉說,因「公務需要」須拆除市有財產,解釋空間很寬,以此做為廢橋理由應無問題,將再和新工處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