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婦人尿急在黃線區域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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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車上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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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卻遭拖吊並被開罰;她認為自己是臨停沒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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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行政訴訟要求撤罰單。法官認定人在車上才算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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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車就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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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吳婦敗訴。
32歲的吳姓婦人去年12月4日上午在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一處黃線區域違規停車;她的轎車被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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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並開罰900元。吳婦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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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吳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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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她尿急,在黃線區域臨時停車,下車到附近商家借廁所;但上完廁所後發現轎車被拖吊。
她認為交通法規規定黃線區域可臨停3分鐘,她從下車到上完廁所返回開車,不到3分鐘,員警卻直接拖吊開罰,不符規定,請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認為,吳婦下車去上廁所,車上沒人可隨時開走車,就不構成臨時停車,而是停車。依規定在黃線區域停車即屬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