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犯更衣 警不迴避…不算妨害秘密

新北市翁姓男警員去年底循線逮捕張姓女通緝犯,

長高轉骨

,翁員怕張女逃跑,

原木桌

,不讓她獨自更衣。張女與翁員共處一間套房,

刀具櫃

,只能勉強在角落換衣。張女懷疑翁員在換衣過程中,

寵物外出箱

,偷看她的隱私部位,

原木材料

,控告翁員妨害秘密,

殺菌

,檢方昨天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

鹿港旅遊景點

,張女(36歲)因為酒駕需繳7萬5000元罰金,但她遲未繳費,遭士林地檢署通緝。瑞芳警分局金瓜石派出所的翁姓男警員(44歲)去年12月31日,打電話告知張女有酒駕通知單沒有領取,將會派人送到她住處。
同日晚間7點多,翁員前往張女住家,表明身分後將她逮捕,並與張女返回2樓套房拿身分證。過程中,張女表示自己身上仍穿著睡衣,想換套外出衣物,但翁員擔心她會趁機逃跑,不允許張女上樓更衣,張女只能勉強在套房角落換衣。
翁員向檢方供稱,「我沒有在房內,我沒有看她換衣服」,自己只是不讓張女關門更衣,並讓門開一個縫隙,並用腳頂住而已。
檢方依據監視錄影畫面指出,翁員當天確實與張女一同進入套房內,並將房門關上,與翁員說詞不符。不過檢方認定張女更衣時,翁員坐在沙發,兩手放在沙發上,並沒有使用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錄影,不構成妨害秘密。
翁員是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逮捕過程中有無不當之處,將另外責請警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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