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大學生參加建教合作班,
綠建築
,被主管要求假日加班,
室內設計
,他騎車趕赴工廠時發生車禍,
女內褲
,留下右手無法抬高的後遺症,
花蓮火車站附近住宿
,法院認定是職業傷害,
廣告拍攝
,判公司給付補償金61萬元。
桃園地院調查,
寵物飼料
,吳姓大學生參加學校與一家機械公司產學合作的建教班,
禮車推薦
,邊上課邊學技術,
高雄家居清潔
,101年6月16日,
豐原新秘課程
,公司陳姓組長要求加班,連打六通電話催促,他騎機車趕往公司途中,撞上電桿受傷,醫治後留下右手無法抬高的後遺症,需長期復健,他以上班途中車禍是通勤職災,向公司求償。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指出,組長並未要求吳姓學生一定要趕赴公司加班,且學生並未穿著工作服,是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並非「上班途中」及「通常路徑」的通勤職業災害範疇,主張不必賠。
法官查出,公司陳姓組長確曾要求吳姓學生隔天務必來加班,當天還打電話催促,發生車禍的地點也在上班必經道路上,且當天還有另一名同事騎在吳姓學生前面,法官認定是通勤職災,判公司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