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因故於年中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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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薪資扣繳身分由居住者變成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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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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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使雇主一個頭兩個大。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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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須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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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繳身分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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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須補足因身分轉換而須補繳的扣繳金額即可。
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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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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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薪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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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要以非居住者或居住者身分扣繳,主要是根據外籍勞工的護照簽證或居留證上所記載的居留期間來判斷。
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留在台灣居留,一年內天數滿183天,就須比照居住者扣繳率扣繳;月薪未達6萬9,501元以下者,可免扣繳;但若離境後就不再回來台灣,一年在台灣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的外籍勞工,薪資就得依非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稅局指出,如果出現外籍勞工途中轉換居住者和非居住者身分情形,只要補繳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後,所應補足的薪資應扣繳金額即可。
舉例來說,某雇主聘用的外籍勞工,聘用期間原為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每月薪資2萬元,護照上標註的工作期間為兩年;由於居留天數超過一年183天,屬居住者身分,依規定須按居住者方式進行薪資扣繳,不過由於薪資並未達起扣點6萬9,501元,因此不須扣繳。
但該名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於2014年6月離境,導致其在台灣居住時間未超過183天,不符合居住者身分,須改採非居住者身分進行薪資扣繳,等於2014年1月到5月的薪資,得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