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兄妹各自獲父母贈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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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哥哥長期免費住在妹妹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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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把住在自宅的老父趕走賣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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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把父親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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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也不肯搬回自己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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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於是提告趕人。
新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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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無權占用妹妹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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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他要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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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得從前年一月起付妹妹每月兩千多元房租。
哥哥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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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妹妹的房子是以前向母親承租,且租約還沒有到期,要搬走令他很為難;妹妹不在家,無法得知回應。
判決指出,李姓兄妹的父母一九九九年於新北市中和區仁愛街買屋,登記在兒子名下,父母和祖母都住在這間屋子;父親後來又在附近買一間房子,登記給妹妹。
由於哥哥的家住著父母及祖母,妹妹另有住處後,好心讓哥哥無償住在她名下的房子;後來兄妹的母親和祖母陸續過世,哥哥想賣掉名下房屋,打算把父親趕走。
妹妹接回老父同住,把原屬哥哥的房子清空還給哥哥,但哥哥仍不願搬離她的房子。妹妹寄存證信函要求哥哥搬走,但哥哥主張母親把房子租給他,不肯搬走;妹妹於是提告討房。
哥哥告訴法官,母親把妹妹的房子租給他,還沒到期,還提出租賃契約,證明自己所言不假。但法官把契約送鑑定,鑑定指契約的字跡筆畫特徵不穩、不明顯,難以鑑定;法官要求哥哥再舉證,他拿不出其他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