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與賴姓男友熱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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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賴購屋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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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簽下「愛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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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驅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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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賠償一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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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簽約不到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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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就另結新歡趕走舊愛,黃女求償,高雄地院認定契約有效,判賴應賠卅萬元。
高雄地院調查,在服飾店任職的黃姓女子,二○○八年初與賴姓男子熱戀,同年五月間,黃女幫忙出資廿七萬,由賴向銀行貸款近二百萬,在鼓山區買下公寓三樓共築愛巢。
雙方約定房子登記在賴名下,但賴另簽愛情同意書,黃女可自由選擇住在同居處或屏東老家,男方不得收取租金或以任何理由驅趕她搬離,否則應付一百萬違約金,沒想到兩年後,賴就因另結新歡趕走黃女。
黃女不甘心,拿出賴簽立的同意書向法院提告求償,要求賴支付違約金一百萬,賴不肯,指同意書違反公序良俗,且雙方曾達成若「自動搬遷」補償十五萬的協議,愛情契約應屬無效。
法官認為,這份愛情契約是承諾未來共同生活應給予對方保障,未違反公序良俗,契約有效,但考量賴還有房屋貸款一百五十多萬要付,判決賴應賠償黃女卅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