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熱量標示 改「每份」含量

明年7月1日起上路
明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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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將有新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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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清楚標示糖含量、熱量及營養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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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若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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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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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不改善,產品會被沒入銷毀。
也須標示糖含量
為提供消費者更明確的營養標示訊息,衛福部食藥署明年7月1日起將施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除新增糖含量標示,也修訂營養含量、熱量等標示方法,例如現行標示採每百公克多少熱量標示,民眾需換算喝下一整瓶飲料等有多少熱量,未來須清楚告知民眾每次喝一瓶飲料會喝進多少熱量。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科長楊怡真表示,業者必須將產品中額外添加及食品本身的糖含量,全部加總標示。
至於營養標示格式方面,楊怡真解釋,均須以「每份」的熱量及營養素等含量標示,讓消費者更清楚每一次會吃進多少量,業者可選擇每份及每100公克含多少毫升標示;或是每份及每日熱量及營養素的參考值百分比(%)來標示。
業者仍可標 每100公克含量

舉例來說,小瓶飲料養樂多或少於240毫升者,就以整瓶含多少熱量標示;若大瓶的家庭號鮮乳一瓶1000毫升,就依照份量參考指引,以每份240毫升含多少熱量來標示。
楊怡真說,若業者選擇以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來標示,就必須配合最新的國民營養調查結果,例如四歲以上每天熱量需2000大卡,喝了一瓶飲料1000大卡,等於喝進一天所需的50%熱量。
此外,新的國民營養調查中,也新訂出一至三歲幼兒及孕乳婦的每日參考值,例如一到三歲每天熱量為1200大卡,孕婦為2200大卡,讓消費者可以從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的資訊,知道自己攝取的食品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所需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的百分比。
新制將於4月15日公告,明年7月1日施行,屆時除了維生素礦物質類等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餘包裝食品均需依規定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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