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紅火公司套利被判刑九年八月、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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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違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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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撤銷後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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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未釐清辜仲諒成立銀行法第一百廿五條之二特殊背信罪(犯罪所得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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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處七年以上徒刑)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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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說明如何計算出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的證據及心證理由。
其他發回理由還包括:二審未釐清本件特殊背信罪的被害人,究竟是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或含中信銀行的中信金控;又二審一方面認為中信金控受有「未能取回紅火公司帳面獲利」損害,又提及中信金控獲得減輕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成本兩億六千多萬元的利益,相互矛盾。
此外,辜仲諒等人辯稱中信銀行董事會曾決議,將香港分行持有的結構債由長期投資轉為短期持有,此決議是否代表已授權辜可以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應調查清楚。
同案被判刑七年半到八年半的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前財務副總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等三人部分,昨也一併獲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緣於政府二○○四年間推動二次金改,中信金控欲插旗兆豐金控,辜仲諒被控與張明田等人共謀,由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總金額達三億九千多萬美元。
辜透過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僅一美元的紅火公司,未經中信銀董事會同意,將結構債轉賣紅火,再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辜利用紅火公司套取三千多萬美元(約合台幣十億元)匯至陳俊哲的海外帳戶,供己花用,涉犯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