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姓婦人和丈夫感情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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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丈夫要求行房100次才願意簽字離婚。彭婦受不了丈夫將她視為性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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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她的機車上裝GPS定位系統監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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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一審認為彭婦指丈夫性暴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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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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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丈夫從未對她暴力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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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未發生重大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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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是彭婦不願敞開心胸、增進情感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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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敗訴。
二審調查發現,彭婦原先在家相夫教子,外出工作後,丈夫驚覺家庭生活作息遽變,卻不願調整心態溝通、接受,才導致夫妻觀念分歧。審酌丈夫企圖掌握彭婦行蹤,雙方相互指控、對簿公堂,情分已盡,判准離婚。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