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觀察/台美修憲比一比

美國新聞網站Politico的專欄作家塞門先前撰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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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第一夫人希拉蕊若想贏得二○一六年總統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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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件事必須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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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件就是宣布只做一任總統。
美國憲法第廿二修正案規定一個人被選為總統不能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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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拉蕊若順利獲得民主黨提名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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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出只做一任的支票是她的政治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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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關修憲。
美國有不少聲音主張應該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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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總統任期從現在的四年改為六年,而且只能當一任;在尼克森、雷根、柯林頓和布希等前總統飽受「第二任詛咒」糾纏後,不時有類似論點提出。最新的「苦主」是歐巴馬,他最後兩年任期還沒開始,在朝野政黨對立嚴重的情況下,幾乎已經被蓋棺論定難有作為。
另一個引發關注的修憲議題則是美國總統選舉方式,目前「選舉人團」做法被質疑違反民主原則。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二○○○年總統大選,民主黨高爾拿到的普選票比共和黨對手布希多,卻輸在選舉人票,無緣成為白宮主人。
長期以來,尋求修改總統選制的提案從來沒間斷過,不過,如同調整總統任期的主張,在美國始終無法成為主流意見。一方面因為修憲門檻高,聯邦國會提案要參、眾議院至少三分之二議員提出,地方也要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議會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而且修憲案最後還要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
另一方面則是對制度的尊重,民主、共和黨即使理念不同,但雙方較勁的是如何提出一套比對方能吸引選民的政見,而不是在制度上尋求對自己有利的設計,這樣的精神維持了美國憲法安定性。
台灣政壇近來出現修憲聲浪,憲法不是不能修,問題在於為何而修?過去幾次憲法「為修而修」衍生不少政治惡果,如今若在朝野各自政治算計下推動修憲,恐怕只會重蹈當年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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