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黃小姐問:父親將農地贈與大哥及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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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主張免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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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贈與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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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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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其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全數。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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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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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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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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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須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