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許姓少女前年因不滿同父異母妹妹影響到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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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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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殺死三歲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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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刑六年。女童生母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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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判決許及父母要連帶賠償二百一十萬元。許姓男子因夜市擺攤認識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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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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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顧家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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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將小女兒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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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妻子照顧。雖然非己出,許妻細心照顧,很疼愛,但看在十七歲女兒的眼裡,卻很受傷。前年七月間晚上,許姓少女以水果刀刺死妹妹,一審判她六年徒刑,檢察官認為許女未真正懺悔,判刑過輕,提起上訴。二審以許女是因同父異母的妹妹進入家庭後,造成她長期無存在感,才起殺人意念,是偏差觀念與失能的家庭教育造成,認為應讓許女對未來保有一絲的希望與憧憬,仍維持原判。女童生母另訴請許女及許的父母連帶賠償六百萬元,一審判賠償扶養金、精神撫慰金共二百一十萬元。但生母認賠償精神撫慰金一百五十萬元過低,上訴台南高分院,要求再賠三百八十八萬元。許的父母認為,生母自女兒出生三個月後就未曾照顧養育,關係不緊密,求償金額過高。合議庭參酌雙方的經濟、教育程度,及許殺害妹妹非常情所能預料,仍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許女已高中畢業,目前幫父親擺攤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