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某托兒所兩名幼童在99年間玩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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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女童不慎用手揮擊陳姓女童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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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陳童右眼角膜上皮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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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童家長對托兒所所長與周童提出10萬餘元醫療與精神賠償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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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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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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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未滿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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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意外仍要賠償,但陳童傷口已復原也無後遺症,上訴人僅需賠3萬餘元合理醫療費用即可。
全案發生當時,所方當下認為孩童傷勢並不嚴重,因此沒有立刻送醫或通知家長,等到家長來接小孩時發現小孩眼睛紅腫睜不開才緊急送醫。陳童家長才提告,索賠醫療費用與精神賠償共10萬6千多元。但調查發現,周童體型較小,被陳童壓制在地時難以反抗,揮動雙手才傷到陳童眼睛,事發周童父母也多次到陳童家慰問,幸好陳童眼睛已復原且無後遺症。
法官認為,兩童雖未滿6歲,但該年紀已足以了解用手揮擊別人臉部足以造成傷害,但周童家長僅需賠償對方醫療費用與合理的精神賠償費用共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