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的工程回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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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押的縣長和工務處長等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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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技士也曾分得些許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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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擔心案情的發展。主任檢察官洪家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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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案的不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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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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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減為一半;若提供重要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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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查獲共犯者,又可減刑。
南投縣政府的工程回扣案,回扣六成上繳,四成由下面的人來分,除了工務處長黃榮德、秘書張志誼等人外,有些承辦的技士也有分紅,一些技士這幾天都提心吊膽,有人主張,一起去自首,希望爭取到緩刑或緩起訴。
洪家原說,台灣是大陸法系,刑案偵辦中並無「汙點證人」,像黃榮德和張志誼等人,都是被告不是證人。如果技士拿到分紅,在五萬元以下,依法可以減刑,若勇敢站出來,提供相關事證,的確有機會爭取到緩刑。
依「貪汙治罪條例」和「證人保護法」規定,貪汙案的被告自首並繳出全部不法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可免除其刑。
又被告在偵查中,說出與案情有關的重要事證,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證,使檢方得以追訴,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據了解,在押的黃榮德和張志誼二人,都是朝這方向在努力。但能被減刑到什麼程度,仍然是未定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