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腳鄉邱小姐問: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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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時是否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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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再出售時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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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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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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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過戶給客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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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