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為離婚挑逗取精再告性侵 夫偷錄自保

林姓婦人與丈夫不和想離婚,

花園設計

,聲請保護令限制丈夫遠離,

機械面版印刷

,再百般挑逗丈夫燕好後取得精液,

租攝影棚

,控告丈夫性侵,

噴漆推薦

,檢方不起訴,

護腰墊

,林婦不死心重施故技,

PC銘版

,這次丈夫有了防備偷偷錄下光碟為證,

感應讀卡機

,林婦反被依誣告罪起訴。
林姓婦人(卅五歲)與丈夫因財產問題無法解決,致協議離婚不成,加深彼此怨隙,為求離婚,林婦以遭丈夫家暴,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裁定丈夫十個月內,不得對她有身體及精神上的騷擾。
林女取得保護令後作為武器,多次向警方報案,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做為訴請離婚的事證。今年元月間,林婦挑逗丈夫跟她行房,事後到醫院驗傷,並到派出所報案,控告丈夫性侵及違反保護令,造成她下體受傷。
丈夫在檢方調查時辯稱,是雙方你情我願發生關係,當時他動作較激烈,造成妻子受傷,丈夫並反控妻子誣告,檢方調查後,認為兩人指控各據一詞,無明講事證,都處分不起訴。
此後丈夫對妻子邀約有了戒心,為自保都會在房間暗中錄音蒐證,果然妻子又再度挑逗他發生關係,再度向警方控告丈夫強制性交及違反保護令,檢方偵辦時,丈夫提出錄音光碟。
檢方勘驗光碟,錄到林女在過程中要丈夫「擠多一點(指精液)」,完事後還問「擠完了沒?我要去醫院,我要去彰基(彰化基督教醫院)驗了。」檢察官因此認定是林女挑逗丈夫發生性行為,丈夫獲不起訴處分後,反控妻子誣告。
林女否認,辯稱案發時丈夫確實對她性侵,丈夫所提的蒐證錄音光碟是為了達成離婚目的,不是她與丈夫的對話;但檢察官勘驗錄音內容,確實是兩人的對話,認為林女為達離婚目的,設局主動挑逗,依誣告罪起訴。,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關鍵字如何操作
網路行銷
台中關鍵字優化
客製化網站
網站租用
排名優化
專營FB粉絲團
虛擬主機租賃
行銷達人
關鍵字廣告
台中網路公司
社群行銷達人
SEO
系統建置
台中網頁設計
網路代銷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自然排序
漸進式排名
網路代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