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3年多前買了法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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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隔天發生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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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波及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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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的是火滅之後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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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房復燃又發生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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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賠鄰居1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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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她另以消防局有疏失,訴請國賠,但法官認為消防人員無疏失駁回。
李女的丈夫陳姓男子指出,他們在99年7月間在台南市區購買一棟透天法拍屋,點交後隔天下午,突然火警,火勢延燒到隔壁鄰房。火勢撲滅後,隔了10小時,鄰房又起火燃燒,波及他屋。
一審法官以李女在點交後沒先檢查屋內電線配置,就申請復電,以致造成火災,因有疏失,判刑3月。
二審時經消防署人員鑑定,改認為電源線半斷線造成火警可能性小,較可能是電線短路造成,由於無法確認是何種原因引發火災,改判無罪。
「如此匪夷所思且倒楣的事竟發生在我們身上!」陳指出,火災波及鄰房,他們與鄰居達成和解,賠了100多萬。因認為消防人員未能一次把火撲滅,火勢再復燃,使損失加重,訴請賠償。
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消防人員撲滅火勢後,隔了10個小時,才又發生火警,消防人員的滅火行動,已達到應有的功效,南市消防局無疏失。第二次火警地是鄰房,非李的房子,雖然經調解,李賠償鄰居損失,但受損者是鄰居非李,駁回賠償請求。陳無法接受如此的判決,將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