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院長保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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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已引起政壇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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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暴露現行法制上若干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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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速檢討修正。
選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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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立委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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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選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中選會已經發函通知立法院,要求立法院註銷王金平的不分區立委資格,中選會的通知函是「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通知函一發出就生效,現在卻被台北地院民庭的假處分裁定阻擋。
王金平提起的「確認黨籍存在之訴」官司,要二、三年才會確定;可以預料在官司確定前,沒有任何機關會去執行中選會的行政處分,立法院也不會註銷王金平的立委資格。
但中選會是我國最高選務機關,發出的公函具法律效力,民事庭只是處理私權糾紛,民事假處分裁定卻限制了政府機關公函處分的法律效力,並不合理。
此外,目前選罷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就喪失其立委資格,主要是依據大法官會議在民國八十二年通過的第三三一號解釋;但當時立委選舉為單一選票制,而現在各政黨不分區席次的分配,已經改採兩票制。
選民依據各政黨不分區候選人名單投政黨票,不分區立委已經有選舉民意的檢視;因此,政黨撤銷黨籍剝奪不分區立委資格是否合理,似有商榷餘地,應該聲請大法官會議對三三一號解釋做出補充解釋。
再者,我國目前沒有政黨法,任何政黨都是「人民團體法」所指政治團體。黨員加入政黨是私法行為,政黨與黨員間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都屬私法關係,遇到糾紛歸民事法庭管轄;立委與立法院的關係卻是公法關係,雙方發生糾紛要歸行政法院管轄。
不分區立委資格的撤銷,涉及到黨員身分認定,也涉及到立法院註銷的問題;只要有人提告,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竟然都可介入,公法與私法的界線因此模糊,相當荒謬,凸顯制定政黨法的重要。,